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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哪些原因导致商标驳回复审
来源: http://www.baidu.com/    日期: 2019-06-25    文字大小:      

  商标注册不成功,被驳回需要进行复审,商标驳回复审不注意同样会失败,为了保证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我们需要慢慢了解商标驳回复审的云因及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就聊聊有哪些原因导致商标驳回复审。

  (1)商标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也别提注册成商标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大概率会被商标局驳回。

  (2)审查员审查商标具有主观性

  商标审查工作并非由电脑程序完成,而是审查员人工进行审核。审查员可能因具有不同的知识储备量或思考方式,会对商标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有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容易导致商标被驳回。

  不过,大多数商标审查员还是具备较高的商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商标审查经验的,大家大可不必过分担心商标因审查员的“主观性”而被驳回。

  (3)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或相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果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让人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目前,申请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想申请注册商标可得抓紧啦!以后只会越来越难注册哦!

  (4)商标名含有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行业内的通用名称和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一旦使用此类词语注册商标,很大概率会被商标局驳回。

  此外,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比如仅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上述便是为您整理的“商标驳回复审原因”相关资讯,如有相关疑问直接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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