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外资企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人向浦东新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72号窗口),商务委接受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财政局,财政局签收后将审批意见告知商务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委收到上述审批意见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浦东新区外资企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需提交给商务委的材料:
1、关于设立上海…公司(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请示(原件);
2、委托代理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原件),合同(原件,合资企业需提供);
6、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中文译文(原件),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原件)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原件;
7、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附中文译文(原件);
8、投资外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9、董事长及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场地租、购合同,出租方、出让方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
11、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文件(生产性企业设立需提供);
12、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各一份)
(二)、新区财政局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3、协议或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5、兼职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8、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
9、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0、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1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经办人身份证
1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浦东新区外资企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需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6、《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8、《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9、《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文);
10、《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7]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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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外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属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管理权限内,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内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计划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9、投资项目和经营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照领取方式及地址:《批准证书》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74号窗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77,7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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