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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注册公司
如何看待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
来源: http://www.baidu.com/    日期: 2019-06-25    文字大小:      

  (注册资本认缴制在南宁市已经实行了两年,大大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南宁实行注册公司认缴制,一般可以认缴10年或20年,具体内容要在公司章程里面规定好。)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不是行政机关对出资情况不管不问,而是监管重心后移,以信用约束的方式督促当事人按期出资。投资人是否按期出资、是否公示,更多地成为企业自律行为,由出资人和企业自身承担相应的诚信责任。

  笔者认为,判断认缴资本额理性还是非理性,行政机关坚守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慎作出判断,让市场行使否决权更为妥当。

  新《公司法》对认缴的出资额并没有作出理性和非理性的区分,仅有如下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在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大形势下,资本的信用功能将不断被弱化。在金融及信用工具日益发达的今天,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负债融入资金,公司可以负债经营,其财产可能数倍于资本额,公司潜在的债权人关注的是公司的实际资产和信用情况,而非公司资本额。因此,过多地纠缠于注册资本的多少并无多大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政府之手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企业出资理性与否,其生意伙伴自然最为关注,自然会去调查,非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在市场竞争中并无优势。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无锡市,最早的两家注册资本为10元的公司,早已步履维艰,最终办理了注销。而那些认缴数万亿元的情形,随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对于一个理性的商人而言,一定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一步了解情况,而后作出审慎判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否定对认缴注册资本进行审慎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出资者现在没有兑付能力,不代表将来没有;某项专利现在一文不值,不代表将来仍然一无是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在于把出资的权力和义务还给企业,股东决定出资多少,以什么形态出资,何时出资,都是股东合议的结果,是股东的权利,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剥夺或改变;与此同时,出资人之间未如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公司实收资本未到位应当承担的诚信责任等也一并归出资人和公司。可以说,是否理性出资,完全基于股东自身对项目前景、融资能力、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判断,并无客观标准。在行政机关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本身就存在很高的行政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认缴资本额理性还是非理性,行政机关坚守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慎作出判断,让市场行使否决权更为妥当。

  减资。当股东因其夸张的出资而不被市场认可,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现自己确实无力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时,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减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减资,申请人完成可以从非理性回归到理性出资。

  转让。《公司法》第三章用整整五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保证了各种情况下出资义务的承继。当某人发现自己无力履行公司设立之时承诺的出资义务时,可以选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新的有能力的股东来完成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存续。

  补足。虽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该法第三十条同时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述思路,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补足或者调整出资方式的办法,以货币或者其他不动产来补足专利技术被高估的部分。

  解散。当股东的出资义务无法履行,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公司无法继续存续时,依法予以注销也是一种方式。此时,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清算组、公告,如果已出资部分能够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未到位部分的出资义务也就无须履行,其权利和义务随着公司的解散一并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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