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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分往来长期挂账,无资料如何处理?
来源: http://www.baidu.com/    日期: 2019-06-25    文字大小:      

  先对挂账原因进行分析,对于由会计差错而产生的挂账应做差错更正,对于由真实业务引起的应收、应付款项挂账,需要按实际情况做处理。

  一、会计差错——对应进行更正

  梳理目前挂账的往来款,对于因预提费用未冲回、往来对冲科目使用有误、税务账未及时将已取得的发票入账等情况做会计差错更正。

  对属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影响损益的会计差错,若金额不大的可在今年红冲或补做分录,若金额较大、影响程度较高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二、实际业务产生的挂账

  对于并非由会计差错而引起、而是业务实际发生但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上确认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税务上,该损失需要满足条件、且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专项申报方可在税前扣除:

  1、坏账损失需要申报后方可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属于资产损失,需要经过申报方可税前扣除,且应收账款损失不属于可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的损失,应在汇算清缴时做专项申报。

  2、可申报扣除的坏账损失范围

  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税法认定可作为坏账损失进行专项申报的应收款项的挂账时长条件包括: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低于5万或不超过企业年收入额万分之一

  因此,建议公司先对目前应收账款挂账时常及其金额大小进行分析,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在汇算清缴时做专项申报;对于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应收款项,即使公司已在会计上转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扣除时也不一定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最终需要纳税调增,因此建议公司对此类应收款项暂不转入营业外支出,并及时与客户对账。

  3、申报损失需要提供的证据

  按《管理办法》第十六到十八条,坏账损失应具备企业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做支持。

  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资料、业务合同、内部审批、归责情况说明等;

  外部证据:债务人无法付款相关说明、债务人破产清算公告、法院诉讼裁定文书、债务人停止营业或失踪、死亡证明等。

  因此,建议A公司在梳理应收款项挂账情况后,向挂账对象逐一发送催收函:

  对于因客户主观原因而不再付款的情况,考虑走诉讼途径,最终以法律文书作为专项申报依据;

  对于因客户客观原因(主体破产、注销)而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况,凭对应主体工商注销等信息截图作为专项申报依据。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或无法取得法规要求证据资料的应收款项挂账,其专项申报可能不被税局认可,相关损失需做纳税调增。

  三、应付款项清理

  对于并非因会计差错引起、而是基于实际业务且确实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税务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需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只要企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并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不会过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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